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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新能源小客車增量指標全面放開 海南交警來解讀

陳麗娜 發(fā)布時間:2019-06-30 17:33:00來源: 南海網

  南海網、南海網客戶端???月30日消息(南海網記者 陳麗娜)6月29日,海南省公安廳發(fā)布通告,2019年7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間,本省全面放開新能源小客車增量指標申請資格條件及數量。

  通告指出,為貫徹落實《國家發(fā)改委、生態(tài)環(huán)境部、商務部〈推動重點消費品更新升級 暢通資源循環(huán)利用實施方案(2019—2020年)〉》文件精神和《海南省清潔能源汽車推廣2019年行動計劃》的要求,積極推動新能源汽車發(fā)展,增強市場消費活力,合理滿足群眾和企業(yè)購車需求,經省政府同意,2019年7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間,本省全面放開新能源小客車增量指標申請資格條件及數量。單位和個人申請新能源小客車增量指標資格條件及數量不受《海南省小客車保有量調控管理辦法(試行)》限制,可按需申請新能源小客車增量指標。

  6月30日,海南交警對《2019—2020年全面放開新能源小客車指標申請資格條件和數量的通告》進行解讀。

  一、2019年7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本省放開新能源小客車增量指標申請資格條件及數量。單位和個人申請新能源小客車增量指標資格條件及數量不受《海南省小客車保有量調控管理辦法(試行)》限制。

  解讀:按照《海南省小客車保有量調控管理辦法(試行)》第八條和第九條分別對單位和個人小客車指標申請資格條件進行規(guī)定。上述通告內容,2019年7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間,個人全面放開新能源小客車增量指標申請資格條件。對戶籍不在海南,及未在瓊申請取得居住證的和未取得公安機關核發(fā)的機動車駕駛證的個人,在申請新能源小客車增量指標階段,不受《海南省小客車保有量調控管理辦法(試行)》第九條限制,可以按需申請新能源小客車增量指標。對于注冊地在海南的單位,在申請新能源小客車增量指標時,不受《海南省小客車保有量調控管理辦法(試行)》第八條限制,可以按需申請新能源小客車增量指標。普通小客車指標申請資格條件仍依照《海南省小客車保有量調控管理辦法(試行)》的規(guī)定實施。

  二、單位和個人可通過海南省小客車保有量調控管理信息系統(www.hnjdctk.gov.cn)申請新能源小客車增量指標。

  解讀:海南實施小客車指標管理,即單位和個人申請普通小客車增量指標、新能源小客車增量指標或其他指標都是通過《海南省小客車保有量調控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申請,為保持其申請渠道的統一性,對于新能源小客車指標的申請仍然按照原有途徑進行申請。

  三、新能源小客車在注冊登記時實行居住證容缺辦理。對于申請取得新能源小客車指標且已申請還未取得居住證的個人,在辦理小客車注冊登記階段,實行居住證容缺辦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留存公安機關受理居住證出具的《海南省居住證領取憑證》復印件,并告知申請人在領取到居住證時,補提交居住證復印件。

  附:《海南省小客車保有量調控管理辦法(試行)》第八條和第九條

  第八條 登記在本省的單位,名下沒有應當報廢未辦理注銷登記的其他機動車,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增量指標:

  (一)企業(yè)具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有效營業(yè)執(zhí)照,上一年度或者新注冊企業(yè)當年度在本省繳納稅款入庫總額1萬元(含)以上;

  (二)企業(yè)具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有效營業(yè)執(zhí)照,企業(yè)上一年度繳納社會保險的員工人數5人(含)以上;

  (三)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具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有效登記證書。

  第九條 住所地在本省的個人,名下沒有本省登記的小客車且沒有應當報廢未辦理注銷登記的其他機動車,持我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有效機動車駕駛證,可以向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調控管理機構申請增量指標。住所地在本省的個人包括:

  (一)本省戶籍人員;

  (二)駐瓊部隊現役軍官、文職人員及士官;

  (三)持有有效身份證件并在海南省連續(xù)居住兩年以上的港澳臺居民及外籍人員;

  (四)持有本省有效居住證,且近8年內累計48個月(含)或近24個月(含)連續(xù)在本省繳納社會保險的非本省戶籍人員。(含非本人原因漏繳,經社會保險機構核定補繳的期限達到8年內累計48個月或連續(xù)24個月)。

  (五)持有本省有效居住證,且近24個月(含)連續(xù)在本省實際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非本省戶籍人員。

(責編: 胡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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