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法治護航青少年任重道遠
□ 趙精武
在信息大爆炸的時代,網絡成為青少年觀察世界、體驗不一樣風土人情的重要工具。相比于書本的文字介紹與圖片陳列,網絡空間更能滿足青少年對未知事物的好奇心以及對科學技術的探索心。尤其在當下,以人工智能技術為代表的信息技術創(chuàng)新發(fā)展,更是為青少年帶來前所未有的視角沖擊和虛擬體驗。
然而,正如過往的技術發(fā)展史那般,網絡信息技術的發(fā)展無疑也存在著諸多風險:青少年可能深深著迷于豐富精彩的虛擬世界,忽視了現實世界;面對指數式增長的網絡信息,初出茅廬的青少年可能難辨真假,“三觀”塑造或多或少會受到網絡空間言論的影響。因此,我國始終將青少年網絡保護作為網絡法治體系的重要內容,在遵循“堵不如疏”和“合理上網”的基本理念指引下,逐步深入推進不同層面、不同領域的網絡法治保障機制建構進程。
事實上,青少年網絡保護是一個“老問題”。早在國內互聯網普及初期,政府、專家和學者就已經察覺到青少年沉迷網絡的社會危害性,專門針對網吧容納未成年人上網等違法違規(guī)現象進行專項整治,也取得了顯著成效。
但是,伴隨電腦深入千家萬戶以及上網服務體驗的持續(xù)升級,青少年網絡保護這一“老問題”也開始表現出“新特征”:
一是青少年網絡過度消費,高價打賞網絡主播,沉迷網絡購物。在實踐中,部分青少年為了尋求刺激和虛榮,動輒擅自使用父母賬戶打賞網絡主播幾萬至幾百萬元,最后這些打賞錢款如何退回遲遲未能得到妥善處理。
二是青少年個人信息保護態(tài)勢嚴峻,部分青少年未從官方渠道下載APP或者點擊釣魚網站,在網絡上輕信他人,無意間泄露自己的姓名、身份證號、家庭住址等敏感個人信息。
三是近年來網絡暴力、網絡欺凌事件頻發(fā),類似“劉學州被網暴致死案”等網暴事件正在成為影響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惡性障礙,部分青少年缺乏法治觀念和良好的網絡素養(yǎng),甚至成為網絡暴力的參與者或“幫兇”。
四是網絡謠言、淫穢色情等不良信息嚴重干擾青少年合理上網,這些網絡不良信息不僅有礙青少年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和人生觀,而且還會因其虛假性、惡意營銷性等特征導致青少年產生偏激觀念。
五是以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為代表的信息技術創(chuàng)新,雖然這些技術應用能夠成為提升青少年自主學習效率的技術工具,但青少年過度依賴這些技術應用,同樣存在削弱青少年形成批判意識、獨立思考的能力。
這些青少年網絡保護的新問題和新風險也促使我國立法者再次對未成年人保護法進行修訂,其中,專門單設一章“網絡保護”,用以明確監(jiān)管機構、信息服務提供者、學校、家長等諸多責任主體的法定義務。并且,也創(chuàng)新性地從“網絡素養(yǎng)教育”“網絡信息內容管理”“網絡防沉迷”“個人信息保護”“預防網絡欺凌”等內容細化相應的監(jiān)管要求。并且,在《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中也將這些基本制度的具體內容予以明確。此外,個人信息保護法、《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規(guī)定》、《網絡信息內容生態(tài)治理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也專門就青少年個人信息保護、預防網絡暴力、治理網絡謠言等新問題細化相關主體的強制性義務。由此來看,我國青少年網絡保護法治體系正在逐步呈現體系化、領域化的發(fā)展趨勢。
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網絡法治體系保護青少年合理上網仍然任重而道遠,僅僅只是在立法層面明確主體責任遠遠不夠,同樣還需要在執(zhí)法和司法層面保障法律實施?,F階段部分青少年沉迷網絡的結果是家長無暇陪伴孩子、疏于管教所導致的,這更需要在法律實施層面明確學校與家長在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層面的義務銜接,以家長責任制的方式強化學校對青少年網絡素養(yǎng)教育的效果。同時,信息服務提供者的義務內容也不能單單限于設置“專門的未成年人保護功能模塊”,需要以企業(yè)社會責任的形式積極主動履行青少年保護義務,將前沿技術創(chuàng)新應用于引導青少年合理上網的經營活動。并且,信息服務提供者也應當配合監(jiān)管機構實施網絡實名制,盡可能消除青少年利用他人賬號避開監(jiān)管活動的可能性。
網絡法治體系的立法目標應當是為青少年掃清網絡空間中的“灰塵垃圾”,以干凈清朗的網絡生態(tài)環(huán)境引導青少年積極探索和自主學習,這一目標的實現需要與網絡信息技術保持同步,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
(作者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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